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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失信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471

近日,十一名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涉环保案件被执行人被批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浙江温州市某建材厂便在其列。

2017年,该工厂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私自从事炉渣筛选、压制水泥砖生产。2017年8月中旬,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炉渣粉碎筛选流水线一条,制砖流水线一套及其配套设施。工厂流水线作业过程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水及固废,对人身健康具有危害,工厂虽建有污染物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

经环保部门多次限期整改,该建材厂仍旧未有改善。2017年10月份,环保部门对其做出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建材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随后,永嘉法院根据环保部门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2018年初,案件经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该建材厂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该建材厂依然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过财产调查后,因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下无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永嘉法院恢复执行一批环保罚款案件,将包含该建材厂在内的十一家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批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案中,工厂从事炉渣筛选、制砖等生产,流水线作业过程中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水及固废对人身健康具有危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该企业未经环评私自启动生产,故法院在环保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后,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方式开展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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