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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盘锦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浏览次数:349

盘环发〔2020〕100号

关于印发《2020年盘锦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环境监测中心、盘锦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201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四类设施(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达到100%,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2020年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环办宣教函〔2020〕132号),我局联合市住建局印发了《2020年盘锦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2020年盘锦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精神,落实《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17〕62号)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的《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盘锦市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实施方案,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一、重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报送设施开放名单

    按照要求,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经研究,确定辽宁省盘锦环境监测中心、盘锦北控水务有限公司(三污)、盘锦京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为我市第一批四类设施对公众开放单位,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也要做好对公众开放。

    (二)做好例行开放、集中开放与线上开放

    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提前谋划、系统部署全年开放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主要以线上开放为主;疫情防控结束后,恢复例行开放,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遇特殊纪念日,如六五环境日等,各类设施单位要集中向公众开放。

    (三)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NGO基金”项目

    鼓励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设施开放工作。加强对受资助环保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开拓线上参与渠道、开展典型经验案例分享与宣传。

    (四)进一步拓展开放行业和领域

    按照要求,适时推动其他行业和领域的设施单位,尤其是石化、钢铁、电力等公众广为关注其环保治理成效的企业参与设施开放。

    (五)开展宣传

    结合设施开放单位条件,创新开放方式,开拓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线上参观渠道,设计开发线上开放活动。

    二、开放条件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并向公众开放。

    (一)开放单位应具备《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设施种类,且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开放单位应具备保障参观者安全的相关设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及路线标识,确保参观过程安全。

    (三)开放单位应有专(兼)职讲解员,讲解员应经过本单位培训并通过考核。

    (四)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处理技术工艺、处理效果、监测程序等),开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设计针对不同人群关注点的讲解内容,并提供相应的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折页、招贴画、宣传短视频等。

    三、管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分阶段目标要求,择优选择符合开放条件或开放基础较好的设施单位进行开放,按照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开放活动的要求制定年度开放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要求、明确开放流程,指导纳入开放名单的设施单位有序有效做好开放活动准备、实施、总结反馈阶段的组织筹备工作,确保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一)活动准备

    1.开放单位应做好现场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参观者安全。

    2.开放单位应对讲解员、引导员等进行培训和现场演练,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的讲解内容和展示形式。

    3.开放单位应策划制作系列宣传产品,合理设计路线并做好开放现场布置,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做好事前宣传工作。

    4.开放单位应协调好预约报名参观、集体组织参观等不同人群时间,有序组织开放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学生、社区居民和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开放活动。

    5.开放单位可结合固定场所、移动设施或网上平台等多种形式开放,灵活筹备现场活动。

    (二)活动实施

    1.市生态环境部门、开放单位应在传统媒体、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公布开放活动参与办法、开放时间、地点、参观内容等信息,组织做好报名工作,及时审核来访人员信息并通知审核结果。来访人员应如实登记有关信息,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开放单位可以拒绝其参观申请。

    2.开放单位应对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放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来访人员须接受开放单位安排的安全教育,必要时签订安全承诺书、保密承诺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开放单位涉及商业机密或自主产权的信息。参观过程中,来访人员应遵守参观规则,不得妨碍设施正常运行。

    3.开放单位应在组织活动时有序引导来访人员参观,针对不同对象,进行生动形象、科学严谨的讲解,并与其进行充分交流互动。

    (三)总结反馈

    1.开放单位应采取问卷调查、微信留言、意见信箱、电子邮箱、记录登记等形式进行开放活动效果反馈,接受公众意见。

    2.各单位要及时对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将开放活动总结和照片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3.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开放单位要做好开放活动后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关注有关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认识公众开放工作的重要性,专人负责,落实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公众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公众开放工作,制定各地公众开放工作实施计划,与各类设施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切实组织做好公众开放工作。

    (三)确保实效。各单位应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讲解员培训,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资料等,将公众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活动按计划有效开展。

    (四)评估总结。市生态环境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组织开放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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