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积极落实省厅通告组织召开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会议
- 发布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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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6号通告(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部署,并于5月12日在组织召开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会议专项落实。
生态环境监测,事关环境质量重中之重,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自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监测水平,严把监测数据和报告的审核环节,推动数据质量有效提升,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市局明确要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要坚决落实省厅通告和市局管理要求,及时开展自检自查,主动公开基本信息和简要业务情况,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行业准则,并对监测数据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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