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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大凌河口生态修复项目海洋 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公示

发布时间:2020-04-12 浏览次数:353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盘锦市大凌河口生态修复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的函”收悉,4月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盘锦市大凌河口生态修复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专家论证会,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形成意见如下:

    一、项目属于“辽宁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生态修复项目”中的子项目,位于大凌河口东侧,地理坐标:东经121°32′11.55〞-121°34′19.60〞之间,北纬40°49′30.37〞-40°51′50.11〞之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潮沟疏浚 13760 米,清淤量 23.89 万立方米,整体恢复区域水文动力环境,提高滩涂湿地的纳潮量;种植碱蓬植被33 公顷,底栖生物增殖38 公顷,提高区域的生物资源量,恢复黑嘴鸥等鸟类的栖息地的生态环境;本项目最终可修复滨海湿地 500 公顷。

    二、项目按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锦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整治修复项目的批复》辽自然资项[2019]39号)有关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林湿局出具了《关于大凌河口生态修复项目对盘锦市自然保护地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同意项目在四至范围内进行建设。

    三、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渤海综合治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0]150号)文件的要求,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上报开展审查,我局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影响得到一定缓解。从海洋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报告书”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必须《报告书》提出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选择施工期。项目选择冬季及早春季节施工,

施工期避开黑嘴鸥的迁徙繁育期。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并减少对其他野生动物觅食、繁殖活动的干扰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运输车辆、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用清洁燃油,运输车辆采用密闭运方式,减少粉尘产生。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机械应该保持良好工况,采取主动降噪措施,严禁车辆鸣笛。

    (四)严格落实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由施工单位全部回收产生的污废水集中收集后,定期用污水槽车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排放入海。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产生

的固体废物包括疏浚土和生活垃圾通过密闭式运输车将疏浚土回填至依法设置的整治区域内防止运输过程中泥浆外溢,避免淤泥泄漏造成污染。生活垃圾定点集中堆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运往市政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填埋。

    (六)严格落实生态修复措施。由于项目位于生态敏感区,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撤出占用场地,恢复原有面貌。严格按照专题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提出的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翅碱蓬沙蚕等修复物种应该选用本地品种。

    (七)项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就施工的具体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征求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项目竣工后需提交项目效果评价文件,或提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你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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