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关于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0-03-22
- 浏览次数:315
按照中央、省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关部署,综合研判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恢复我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取消负面清单管控。全市歌舞厅、网吧、酒吧、洗浴、足道、游戏厅、台球厅、茶楼、棋牌室、电影院等市场主体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恢复运营,并支持延长经营时间、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宗教场所、线下培训机构暂不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楼宇、景区、宾馆、商场、公交、出租车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取消测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卫健委“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结合盘锦实际,下列情况可不戴口罩:
1.公园、绿道、景区、大街等户外场所,无人员聚集;
2.野外勘探、高空作业、建筑工地和农作劳动;
3.骑自行车、电动车,在空旷处行走、散步、锻炼;
4.无境外人员接触史的单位同事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办公、小范围会议;
5.独自驾车或和熟知人员同乘私家车;
6.非群体性室内体育运动。
三、恢复运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防护指南要求,严格做好通风消毒、员工防控、客流管控、场所管理、登记备案等各项工作。国家、省有具体行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核查小分队作用,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关停。
五、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执行健康证明互证要求,凡持有健康证明,经认证不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可不进行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各县区指挥部要落实各项属地责任,组织协调好赴外地人员的健康证明工作。
六、消费者要增强防护意识,配合经营场所做好防控工作。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严禁出入各类消费场所,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此前印发的疫情防控有关指令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