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港航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港荣兴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建设规模为10万吨级单线航道,位于辽东湾东北部,盘锦港荣兴港区口门外侧。将原航道调整为:航道全长37km,通航宽度355m,设计底高程-16m,可以满足10万吨级油船乘潮满载进出港,满足未来7万吨级及以上集装箱减载、12~30万吨级油船乘潮减载安全通航,同步实施导助航等相关配套设施。
盘锦市发改委出具了《关于盘锦港10万吨级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盘发改发[2017]9号)和《关于盘锦港荣兴港区10万吨级航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的批复》(盘改发[2019]263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征求盘锦港荣兴港区10万吨级航道建设工程环评工作意见的复函》同意开展本项目环评;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关于优化后10万吨级航道工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的说明》(盘农函〔2019〕40号),认为本项目调整后更适用于原专题论证结果。因此,本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 及“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在审批权限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施工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斑海豹洄游分布期。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内施工时,避开核心区特别保护期4月25日~6月15日;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和设备,最大限度的控制疏浚作业对底泥的搅动范围和强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有计划开展水生生物跟踪监测,对渔业资源、水质、沉积物等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按《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生态补偿工作,严格落实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措施和生态补偿资金。
(二)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疏浚施工作业范围,疏浚过程中采用精确定位定深系统,准确确定需要开挖航道的位置,减少超挖量和悬浮物释放;疏浚物在进行海洋倾倒前应进行理化检验,根据疏浚物类别和生物学检验结果,确定疏浚物的海洋处置方式;施工船舶产生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委托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运营期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需经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或收集后排入陆域接收设施,严禁排放不达标的船舶污水。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电机机械超负荷工作,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的相应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处置与管理。禁止所有施工和通航船舶在渤海海域内投弃船舶垃圾,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机械保养检修垃圾等危险废物应统一收集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航道疏浚物采用外抛与上岸回填相结合的处理方式,部分上岸回填至指定的陆上纳泥区,剩余的疏浚物外抛至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26号公告设立的盘锦港25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建设单位对疏浚物倾倒量及倾倒位置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运输疏浚物船舶安装GPS定位系统;对来自有疫情港口和国外航线的船舶产生的垃圾,必须申请由地方卫生检疫机构进行强制卫生检疫,以防止境外病毒入港入境,其他船舶垃圾由港区接收处理。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划分施工水域和航行水域,设置施工专用标志。制定工程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针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急计划。工程依托盘锦港港区已有的溢油应急资源,工程应急体系须与盘锦港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统一调配周边应急力量,落实船舶溢油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涉及在有主管部门的环境敏感区域施工,应征求相应主管部门意见并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由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辽东湾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报告书送至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辽东湾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