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动态要闻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地表水等应急环境监管工作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部署,为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2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并下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地表水等应急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盘环发[2020]12号)管理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地表水等的监督检查范围、内容、频次做出了详细应急监管规定,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2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水规范化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盘环发[2020]15号)和《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盘环发[2020]14号)文件,明确各重点医疗机构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要求,强调加大后端消毒措施,严防疫情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一是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承担收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医疗废污水处理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污水是否分流、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投药记录、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粪大肠菌群检测、接触池总出口余氯检测、是否定期开展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监测等情况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二是强化城镇污水监管工作。对全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求各污水处理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着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排查监管。对辖区内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石山、高升和大洼)环境风险隐患开展排查,明确是否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是否有工业、生活排污口、是否存在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等活动、是否存在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是否存在生活、医疗、工业等各种垃圾、是否符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四是全力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加密监测。全力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巡查工作,对全市51个监测断面开展双周加密监测,密切关注水质变化情况,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水环境质量安全。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山县确保疫情防控无死角,环监队伍履职责
下一篇: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疫情防控包保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