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鑫河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石脑油芳构化及其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1206

盘锦鑫河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鑫河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石脑油芳构化及其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盘山县坝墙子镇工业园(原盘锦化工及装备产业园)现有公司厂区内,建设石脑油芳构化及其配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套30万吨/年石脑油加工装置和1套30万吨/年石脑油芳构化及25万吨/年芳烃分离装置及1套600Nm3/h甲醇制氢装置以及配套罐区和公用工程等设施。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本项目出具了《辽宁省盘锦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盘山县发备[2014]25号),明确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园区规划部门明确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废气主要为加热炉、导热油炉烟气、油品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以及废碱液罐产生的废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烟气以自产脱硫干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器,加热炉和导热油炉排放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和废碱液罐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氨气和非甲烷总烃,两部分废气收集后经1套UV光氧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和氨气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公司生产装置、储运罐区和转运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你公司应对易挥发的原料油及产品采用内浮顶罐存储,装卸站台采取密闭液下装车方式,并设油气回收装置,罐区无组织排放废气经收集后依托装卸站台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加强设备、管道密封面检查和维护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挥发量。按照《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要求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确保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苯、甲苯、二甲苯和非甲烷总烃厂界一次最高排放浓度限值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要求,并按照国家发布新标准要求及时变更。   

    3、按“报告书”内容,建议设置20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该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厂区排水系统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外排废水为含油废水、循环废水、脱盐废水、循环废水、初期雨排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石油类、硫化物等,废水全部经自建120t/d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表3标准限值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限值,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厂区总排口须安装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你单位与园区管委会应对各自污水厂排水水质负责,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正式运行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2、强化地下水保护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防渗区设置防渗性能应符合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你单位应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三)加强固体废物贮存于处置管理。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吸附剂等废药剂和污水站污泥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西侧新建6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废碱液和含硫废水暂存废碱液储罐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你公司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建立生产台账,实现全程监控管理,你公司应确保所有危险废物均按规范贮存、转运。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采用三级防控措施来应对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污水和物料的外泄。在装置区设置围堰、罐区设置防火堤;设置雨污分流管网、规范化排污口、雨污系统的切换阀门,事故废水依托新建的3200m3事故水池,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防止污染环境。厂区内的初期雨水经新建的10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入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你公司须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实现全厂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按照《盘锦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重污染天气。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固体废物暂存库,并设立标志牌。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厂界周边应具备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和恶臭的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布点及其他在线监测污染因子须征求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意见。 

    (七)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应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环境管理工作,并支持园区环保设施的提标改造或有计划退出工作。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盘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本批复送至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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