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金海采油厂洼38块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复公示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金海采油厂: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金海采油厂洼38块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局务会讨论通过,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辽河油田公司金海采油厂小洼油田位于盘锦市大洼县小洼村东侧,本项目在小洼油田洼38区块规划部署生产井264口,分布于168座井场内,其中依托现有井场158座(232口井),新建井场10座(32口井)。规划建设年限2019-2026,滚动开发,预计累计产油量为402.67×104t,配套建设内部输油管线3.5km,项目施工期临时占地面积约为4.86hm2,新增永久占地面积3.9hm2,均为基本农田。配套建设31座水套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钻采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设置井场、管线敷设、道路布局,不得扩大占用土地面积,做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井场加热炉采用伴生天然气为燃料,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和NOX,烟气经不低于8米高烟囱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采油井井口加强密封,油气密闭集输,最大限度的减少烃类气体的挥发。施工期按《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和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距敏感目标较远的一侧,避免在同一地点安排大量动力机械设备,钻井采用的柴油机组必须安装在室内,并采取消音、隔音、减震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对涉及到的重要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噪声跟踪监测和防范措施。
运行期钻井应采取低噪声抽油机、基础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区域排放标准。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提高采出水利用率,集井场四周须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围堰,钻井废水全部进入随钻工艺处理,废水一部分用于配制钻井泥浆,循环利用,剩余废水罐车运送至洼一联合站进行处理后回注,废水不排入地表水体。运行期采油废水通过集输管线运送至洼一联合站,经处理后回注,注水水质须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洗井、修井等产生的废水全部运送至联合站处理,不外排。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井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钻井过程中进行泥浆漏失监测,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封堵措施。运营期定期监控套管、油管、井口装置等腐蚀情况,防止油气窜层;合理设置地下水污染监控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钻井废弃岩屑和泥浆采用不落地随钻工艺处理,最终按《废弃钻井液处理规范》(DB23/T693-2000)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钻井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泥浆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油泥池集中收集后,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行期及修井过程中产生的落地油及油泥(砂)采防渗膜铺设井场,确保油泥(砂)“不落地”,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即产即清,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不设暂存设施。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等的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采用先进的钻采集输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环境风险。配备必要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在井口安装防喷器和控制装置;加强井场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监测;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撤离安置方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组织机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与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项目退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原市环境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送至原市环境监察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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