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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辽河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碱洗工艺改造项目拟批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10-10 浏览次数:34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辽河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碱洗工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评估审核、局务会讨论,批复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为响应《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以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规定,投资1293万元开展辽河石化公司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碱洗工艺改造项目,全部为环保投资。本次技改项目主要在各硫磺回收装置现有的环保设施基础上,针对两套硫磺回收装置(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备用的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情况,使各硫磺装置焚烧炉排放的尾气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中酸性气回收装置SO2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本次技改项目位于辽河石化公司现有厂区内,未新增用地,位于公司厂区西南部,为三类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地点及行业性质符合盘锦市工业用地布局规划和盘锦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规划内容。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的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本项目建设属于“鼓励类”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技改后采用SWSR-2钠法硫磺烟气脱硫技术后排放的废气主要为尾气焚烧炉排放的SO2、颗粒物、NOX、SO2,焚烧炉产生的尾气通过碱洗塔和氧化罐后由原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8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酸性气回收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污水主要为碱洗塔废水。碱洗塔废水进入辽河石化公司600m3/h污水处理厂,经物化处理、生化处理及污泥预处理等工艺处理后废水达标排入六零河,外排废水水质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直排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来源于污水泵输送泵、碱液输送泵、脱硫液循环泵产生的噪声。泵类安装在泵房内;各类鼓风机风口安装消音器;设备安装时均设置固定基础,并加装减振垫。


    通过以上噪声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处的噪声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要求。


    4、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针对该项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兴隆台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报告书送至兴隆台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280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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