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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会议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9〕12号)文件要求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辽环函发〔2017〕221号)等有关要求,7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县区环保局、辽东湾新区环保局召开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会议。


    会上,市局法规与监测应急科强调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要求,市环境监测站综合室通报了各县区、辽东湾新区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并明确监测数据平台的上报要求、内容及时间等。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国家、省厅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为生态环境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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