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防范和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今年的工作任务,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问题有效整改,落实我省“巩固气、突破水、研究土”的环保工作重点,全面推进“重强抓”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委办传发〔2019〕31号)和省厅《关于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函》(辽环发〔2019〕15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细致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县区环保部门(环保分局)监管责任和市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大预防力度、环境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彻底排查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环境管理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落实环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问题清单、治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台账式管理,挂账销号,逐一消除安全隐患。
2、检查范围
本次行动的工作范围是涉石化、化工行业的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输油(气)管道企业、危废处置(经营)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企业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重点是用于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等环境应急要素的建设、配置、编制、备案及落实情况。
3、责任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职能科室为牵头单位,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园区和企业做为责任主体开展隐患自查工作,市局将不定期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二、工作内容
1、石化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环评落实方面(牵头单位:市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成员单位:市县区和经济区环境局主管科室和部门。)
(1)园区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点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公开情况。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
(3)督办企业完善各项环境评价和“三同时”管理规定,特别是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环境评价报告中未编制风险评价方案的要立即补充环评内容,强化企业应急设施、应急装备和应急储备物质工作,提高应急事故能力和处置能力。
该项内容的排查参照《全省建设项目及园区环评管理排查导则》(见附件1),填写并上报附件1中的附表1、2。
2、环境应急工作方面(牵头单位:环监局信访举报处理中心;成员单位:市县区和经济区环境局主管科室和部门。)
(4)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问题,认真填写《指南》相关表格自存待查。
该项内容的排查,填写并上报《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件2)。
3、水源环境安全方面(牵头部门:市局水和海洋生态环境科;成员单位:市县区和经济区环境局主管科室和部门。)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开展排查,重点是:是否存在排污企业,企业是否有搬迁或关闭计划;是否存在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废弃物堆放、直排问题;是否存在河道垃圾乱堆乱放及随意倾倒问题;尾矿库及其环境安全设施;是否存在农业种植情况。
(6)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桥梁环境应急设施建设情况,重点是跨水体的桥梁是否设置路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及配套的沉淀池等应急防护措施。
(7)对交通道路穿越保护区情况进行排查,是否设定禁行区段,是否按路段风险程度建设风险防范设施。
该项内容的排查,填写并上报《水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见附件3)。
4、危险废物方面(牵头单位:市局土壤与固废科;成员单位:市县区和经济区环境局主管科室和部门。)
(8)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对2018年以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运行维护、危险废物分区分类存放、清库减存等情况。
(9)重点检查石油化工企业产生的废酸、废碱、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白土;污水厂的底泥、浮渣;清罐底泥;医疗垃圾;汽车修理企业产生的废机油等。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登记产生量、存放量、去向和处置情况,严格排污申报制度,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0)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同时还要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要求,检查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处置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
该项内容的排查,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见附件4),填写并上报附件4中的附表1、2。
5、辐射环境方面(牵头单位:环监局核与辐射科;成员单位:市县区和经济区环境局主管科室和部门。)
(11)检查法规标准执行情况,包括规范许可证管理,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转移审批,场所、环境及人员的辐射监测,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等。
(12)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安全联锁功能,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等。
(13)检查规章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等。
(14)检查近期监督检查提出的治理要求落实情况,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漏洞,尤其是要严查放射源安全状况,要做到“不漏掉一个单位,不漏掉一枚放射源”。突出重点严查并排除易燃易爆、危化品对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运行的隐患,确保核技术应用装置安全受控。
该项内容的排查参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见附件5),填写并上报附件5中相应表格。
6、石油天然气开采(牵头单位:环监局监察一科)
(15)以辽河油田输油管线、联合站、井场、钻井作业施工现场为重点,加强对油田矿区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泥浆及废液等危险废物的监控和管理,重点检查预防油气泄漏等环境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16)对油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锅炉废气和工艺废气,以及集输过程各类储罐的“呼吸”废气,应全部处理后达标排放,坚决杜绝无组织排放。(见附件6),填写并上报附件6中相应表格。
整改要求
1、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指南》区分隐患等级(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对一般隐患,要立行立改,立即治理;对重大隐患,要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时限、治理措施和责任人。对于短期不能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以及治理完成后又重复出现的隐患,要坚决停产整顿,禁止带病运行。
2、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要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给所在县区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建立辖区内的问题企业治理任务清单,实施台账式管理,按月调度治理进展,并汇总上报。
3、各县区和经济区以政府名义建立治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推动园区、企业加快问题治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园区、企业治理中存在问题,保证治理工作质量。
4、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可采取向企业的上级单位发监管提醒函或对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完成隐患治理;必要时,可与信用等级评价、环评审批和其他环境管理制度挂钩,进一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5、企业要按照《指南》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
四、监管要求
治理工作完成后,转入长效监管阶段,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和园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确保隐患和风险彻底消除。
1、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在园区、企业完成治理后,要及时组织检查核验(可委派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参与),现场核实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治理不彻底或新的隐患,要督促园区、企业继续治理,并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理。
2、企业应全面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在此次排查治理的基础上,按照《指南》要求,每月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常抓不懈,同时更新问题、治理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新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3、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要充分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不定期抽查,有关工作进展要按季度对社会公开。
4、市局将定期对各县区和经济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抽查、督导,有关内容将纳入对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的考核范围。
五、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5月10日至5月13日)
各县区和经济区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压实责任。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应采取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和下发文件等形式,全面广泛动员,周密细致部署,明确工作范围和重点,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园区和企业,明确具体责任人,尽快开展工作。
2、排查治理(5月14日至5月30日)
园区和企业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全面排查,建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要坚持边查边治,及时消除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要适时对社会公开,让群众知情。对于治理有难度的环境隐患,要在7月底前基本完成治理工作。5月30日前,各项工作牵头单位调度相关科室、部门和县区经济区环保局工作开展情况,按时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问题、治理和责任清单)。
3、督导和抽查(6月1日至6月30日)
市局对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环境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导,帮助解决化工园区和部分重点企业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展。对各县区及园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并查阅档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从2019年3季度开始,每季度最后一周,各县区和经济区要向市局报送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季报(包括问题、治理、责任清单更新情况)。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和经济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实、抓细、抓好,分管环境工作的市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要落实到部门,任务要落实到个人;由市局制定统一的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不搞层层下派。
2、突出重点,压实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点,严格落实园区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园区对企业的管理职能,充分调动园区和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环境安全意识、职责和工作程序切实融入生产与日常管理中,有效预防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3、做好服务,加强业务指导
市局对园区和企业做好指导工作,配备业务骨干,及时答疑解惑,形成合力,高质量完成排查和治理任务。市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排查和治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各县区和经济区环保局及时将排查成果上报给各牵头单位。
4、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区环保局及辽东湾分局按照时间节点将排查工作总结和企业检查汇总表一同报市环保局稽查科,市局将根据各县区及分局上报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督察检查。
附件:1、全省建设项目及园区环评管理排查导则
2、重点风险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3、水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5、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6、辽河油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7、盘锦市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