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秸秆禁烧通告
- 发布日期: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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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保护好大气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禁烧工作要求,特将秸秆禁烧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会产生烟尘污染,破坏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容易引发火灾和交通事故。为搞好秸秆禁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田间地头和林带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焚烧秸秆的行为,对发生的秸秆焚烧行为要积极举报。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焚烧秸秆者,每起处2000元罚款。
三、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因焚烧秸秆而引发火灾、交通事故、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引以为戒,坚决做到禁烧秸秆。
特此公告 !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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