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来-处理意见书(辽东湾环保局2018年12月26日)
刘树来:
2018年12月18日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接到生态环境部转编号:2100002018F0000093环境问题转办件,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夏苇调研员、监察二科于春涛科长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内容
反映盘锦宝来集团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1、毁坏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泥石碑标志的稻田耕地上万亩。2、距离该化工厂不到两公里的村屯居民饮用的地下水资源被污染。3、化工厂后半夜排放让人难以喘气的气味。4、信访人全家赖以生存的养鱼池被政府强行收去,为化工厂架设供电线路,他们将养鱼池彻底破坏,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二、调查情况
1、据盘锦辽东湾新区国土资源局提供依据:辽东湾新区宝来集团用地位置位于辽东湾新区滨海路南,忠旺路东,总占地面积6800亩。该地块于2011年12月进行土地挂牌,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编号[辽滨管2011年323号],该地块全部为存量建设用地,不存在毁坏基本农田和耕地情况。
2、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生产污水经本企业污水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后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排入园区盘锦奇正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处理后达到一级A标准排放,没有污水外排现象。据盘锦辽东湾新区二界沟街道办事处提供说明:二界沟街道居民饮用水取自地下1300米深地下水,通过铺设管道全封闭送到每家每户。盘锦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ZFXNC20170216)2017年10月25日检测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见附件3、4)
3、经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企业装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企业排放口未发现异常状况,均达标排放。盘锦祥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6-26日检测[报告编号:20181138-1、20181138-2、20181138-3、20181138-4、20181138-5、20181138-6、20181138-7、20181138-8、20181138-9 ] 厂界恶臭均达标排放。大连海友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9日-12月5日检测[报告编号:海环检(2018)第J131(1)、海环检(2018)第J131(2)、海环检(2018)第J131(3)、海环检(2018)第J131(4)、海环检(2018)第J131(5)、海环检(2018)第J131(6)]厂界恶臭均达标排放。2018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刘树来投诉后委托盘锦祥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20日对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进行24小时检测[报告编号:20181230]厂界恶臭均达标排放。
4、据盘锦辽东湾新区荣兴街道办事处信访办提供情况:1993年,荣兴农场与刘树来成立无固定期限的承包合同关系,刘树来与刘树文兄弟二人从事渔业养殖生产,双方未约定地上附属物的归属,不定期承包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2008年,由国家出资进行建设荣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该工程建设的筹备阶段,荣兴政府就以书面告知原水库周边保护地内的种养殖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包括刘树来,本人认可2008年就收到停止使用的通知),以备除险加固工程实施。因此,2008年双方就已经解除了无固定期限的承包合同关系,刘树来无权再承包和经营该土地。
荣兴农场作为国有农场,其对所辖的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荣兴农场与刘树来之间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双方是土地承包关系,适用《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刘树来本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土地权属和争议处理办法》并不适用本案,刘树来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2016年的施工行为是辽东湾新区66KV塔基施工项目,如不及时施工会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当时刘树来与刘树文暴力抗法阻拦施工,被公安机关依法分别处以行政及刑事处罚。
关于刘树来主张的要求荣兴农场对其开荒投入、提供土地生产能力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问题,因涉及土地为水库的保护地,收回后不得进行耕种和养殖,不存在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刘树来自1993年起开垦荒地,收益远大于投入资金,投资亦为其获取更大利益,其对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刘树来不按合同内容交还土地,荣兴农场对其起诉,法院判决刘树来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将24亩土地返还给荣兴农场。后刘树来又先后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洼区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均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
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后6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政策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办人:夏苇 于春涛 电话:3400403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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