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辽东湾按日连续处罚-2018)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盘辽环连罚字〔2018〕02号
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58177892K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LIANGYONG 地 址: 辽东湾新区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9月17日2#锅炉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和在线监测数据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辽环责改字〔2018〕12号)。 2018 年 9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盘辽环罚决字〔2018〕02号)罚款 壹拾万 元。
2018 年 9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组织复查中发现:
2#锅炉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仍存在超标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和在线监测数据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 年 9 月 26 日以《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盘辽环连罚告字〔2018〕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也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相关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 年 9 月 18 日起至2018 年 9 月 21 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大写) 肆拾万 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滨支行
账号:06881301040002772(转账时备注:单位编码00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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