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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白卡”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次数:297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上作出重要批示,主要精神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3.《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是什么时间、谁发出的?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 1月发出的。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任务是什么?

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6.扫黑除恶的重要意义(即“三个事关”)是什么?

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少年? 阶段目标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2018年:严态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攻案件,组织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机制,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8.“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是什么?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坚持的七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11.“五项工作措施”指的是什么?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12.“一案三查”指的是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3.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14.辽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乡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1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政法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纪委(监委)主要职责是依纪查处充当“保护伞”或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涉黑涉恶的村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16.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什么?

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17.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8.黑社会性质组织怎么认定?

三有:具有稳定性、具有严密性、具有渐进性。

二不必:利用多种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不必达到特定规模,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不必达到特定数额。

三多:组织行为多、作案手段多、形式多样化。

二必须:犯罪组织控制或影响的必须是:“一定的区域、行业”;犯罪组织对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19.“扫黑”与“打黑”的区别是什么?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20.恶势力的定义及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1.“保护伞”的定义及如何打击“保护伞”?

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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