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000吨/年化工催化剂生产、再生回收再利用综合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复的公示
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鑫安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5000吨/年化工催化剂生产、再生回收再利用综合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原则同意项目建设。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位于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生产装置位于公司已建厂房内,主要用于处理华锦集团产生的失活加氢精制催化剂(HW50[251-016-50])、失活加氢裂化催化剂(HW50[251-018-50])和失活催化重整催化剂(HW50[251-019-50]),建设内容包括:一条1000t/a的加氢催化剂再生装置生产线、一条500t/a加氢催化剂再生装置生产线、一条1000t/a氧化锌催化剂生产线、一条500t/a催化剂再生后活化生产线、二条共1000t/a助剂(柴油耐磨剂500t/a一条和金属钝化剂500t/a一条)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项目于2015年2月开始建设,于2016年12月建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由双台子区环保局负责处理。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环保管理,还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一、二次筛分处理后所产生的粉尘分别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不低于99%,废气中的粉尘及重金属的排放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的标准要求后经20m高的排气筒排放。
(2)再生回转炉及三折返炉产生的含烃废气应经直燃式焚烧炉处理,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后,经由25m排气筒排放。焚烧炉采用天然气为辅助燃料,非甲烷总烃的处理率不低于99%。
(3)焙烧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气一部分引入回转炉用于脱烃,另外一部分与炉焙烧烟气合流后进入后续处理系统。合流后的烟气经两级除尘脱硫处理后经由25m排气筒排放,炉焙烧烟气的SO2去除效率不低于85%、烟(粉)尘去除效率不低于96%、NOx除效率不低于30%。处理后废气中的粉尘、SO2、NOx及重金属的排放浓度均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3标准。
(4)加强生产车间的强制通风,确保柴油耐磨剂生产酯化反所释放出来的非甲烷总烃和催化剂再生车间上料、卸料及传输转运过程产生粉尘等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关要求。
(5)建议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冯家屯村尚未搬迁,企业应与园区管委会共同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老基地乙烯原料工程优化升级改造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盘政[2015]154号)中在2018年年底完成动迁。
2、水污染防治措施
新建项目废水采取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排水体制,厂区雨水汇集后从雨水排口直接排放。项目产生的脱硫废水、去离子水、地面清洗水均进入新建的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采用絮凝、固液分离、纳膜过滤和蒸发结晶工艺,废水经处理后,蒸发水分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蒸发产生的结晶盐属于危险废物,按有关要求处理。
为了防治重金属超标回用,你公司应对出水的水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同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局备案。
3、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瓷球、细粉、底泥、石膏、废包装袋、废导热油,去离子水装置产生的废树脂、废反渗透膜固废,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滤饼及蒸发产生的结晶盐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并存储在36m2危废暂存库内,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相关协议报环保局备案,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必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各设备均设在车间内,并设减震基础,加强日常维护管理,防止噪声污染。
5、参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中相关的防渗标准,按防渗区域不同实施防渗措施,并留下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书”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双台子区环保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双台子区环保局和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管委会,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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