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辽东湾新区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22 浏览次数:644
 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辽东湾新区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变更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局务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44月,我局以《关于辽东湾新区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盘环发[2014]95号)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处置类别包括13类,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HW09/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5废碱、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规模为76000t/a,目前已开工建设,尚未竣工验收。在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均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本次变更内容包括:

1、新增类别10类,包括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7有机磷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

2、焚烧炉烟气处理工艺由原采用急冷-干式脱酸塔-活性炭-布袋除尘-多级碱洗洗涤塔-蒸汽烟气换热器-引风机-烟囱,原辅助燃料轻柴油,变更为焚烧炉烟气采用急冷-半干式脱酸反应器-活性炭-布袋除尘-引风机-烟气冷却-碱洗洗涤塔-除雾-湿式电除尘-烟囱,辅助燃料天然气。

3、物化车间原1万吨三效蒸发工艺变更为3000吨三效蒸发工艺和7000吨废酸碱及含重金属废液处理系统。物化车间产生废气由原进入焚烧系统处理,现变更为吸附塔处理。

4、干化车间原废气处理采用生物除臭系统处理,现变更为喷淋塔+除水器+活性炭吸收工艺,干化生产线由1100t/d干化系统变更为250t/d干化系统,污泥进出含水率不变,总处理量不变。

5、仓库废气由原进入焚烧系统处理,变更为3套喷淋塔+除水器+活性炭吸收;焚烧料坑废气由原进入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变更为进入焚烧系统处理。

6、平面布置污泥干化车间变更至焚烧车间内,原污泥干化车间变更为换热站;物化车间向西移动至原罐区,罐区取消;消防水池移至综合办公楼北侧;初期雨水收集池及事故池由厂区西南角变更至污水处理站南侧;原机修车间和生物除臭车间变更为洗车房、包装桶清洗及回用车间。

7 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不变,处理工艺变更为高盐废水采用中和反应槽-絮凝沉淀池处理,其余生产区废水采用调节池-气浮池-还原反应槽-中和反应槽-絮凝沉淀池-中间水池-水解池-好氧池-二沉池-臭氧消毒工艺处理。污水处理站单独设置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

8、固体废物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运输委托危废经营许可机构运输。外委填埋量增加了420t/a,为19142.18t/a

9、物化系统新增14t/h备用蒸汽临建锅炉,以天然气为燃料,用于余热锅炉检修时使用,待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后,该锅炉停止使用

10、新增1台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为1.25MW),用于厂区供电。

在落实变更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变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相关变更内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环保管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严格按 “报告书所列废险废物种类进行处理和处置工作,接收范围核心为辽东湾新区和盘锦市的危险废物,不得超种类范围、超能力接收和处理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转运过程中严格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在不能明确危险废物种类时,应经鉴定确定后依法开展处理与处置工作

2、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产生的烟气经净化后,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限值。物化车间库房干化车间、和污水处理站等,产生的恶臭气体分别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率不得低于90%,处理效率不低于85%,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你单位须确保除臭设备稳定达标运行,在设备进出口进行定期监测,如任一项排放指标不能满足要求时,立即更换活性炭。

3、项目变更后仍设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不变,目前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该项目下风向2000米风险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进行搬迁,你公司应与园区做好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动迁安置工作,搬迁工作纳入环保验收范围,在未完成搬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变更后污水产生量由12.5t/a减少至8.7t/a,污水处理站规模不变,处理工艺发生变化,其中高盐废水采用中和反应槽-絮凝沉淀池处理,其余生产区废水采用调节池-气浮池-还原反应槽-中和反应槽-絮凝沉淀池-中间水池-水解池-好氧池-二沉池-臭氧消毒工艺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限值要求,最终排入辽东湾新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用水宜采用中水,限制使用新鲜水,严禁开采地下水,待园区实现中水供应后,最大限度的使用中水。

5、做好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作。项目变更后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焚烧系统产生的飞灰和残渣、储存库渗滤液、三效蒸发产生废碱液、废气处理产生废活性炭、干化系统产生的污泥和清洗包装桶产生的沉淀残渣。生活垃圾、储存库渗滤液、三效蒸发产生的废碱液、废气处理产生废活性炭、污泥干化系统产生污泥、废清洗剂和清洗包装桶产生的沉淀残渣直接进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废酸碱系统产生污泥以及焚烧系统产生的飞灰和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应在危废暂存库内存放,定期由密封式专用车运送至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建设单位与该公司须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并报环保局备案,在废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报告书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成后,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盘锦辽东湾新区环境保护局会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辽东湾新区环保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盘环发[2014]9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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