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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修正案,意味着什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5日公布,建议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生态文明”两次写入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这标志着,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和中国特色环保策略,步入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新阶段。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事关全局。让生态文明通过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来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大势所趋和客观需要,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从发展历程来看,生态文明的立法进程蹄疾步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978年,环境保护概念首次纳入宪法范畴,提出“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2012年,“美丽中国”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明确了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界定,才能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遵循。通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得以加快形成。因此,生态文明入宪既承接了以往的立法趋势、节奏、进度,也为下一步制定更细致更有效的生态法规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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