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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的会议

发布时间:2018-02-08 浏览次数:351
       

        为
落实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下发《关于调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的通知》(辽编办发[2016]31)文件精神,研究移交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将市环保局承担的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职责划归市住建委。
        会议议定如下:从2018年3月1日起,市住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职责;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审核、特许经营协议的修订等具体工作。市环保局只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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