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限制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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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取消我市部分外埠二手机动车迁入限制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外埠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公安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查验结果及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办理转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四、公安部门要做好机动车交易的宣传,指导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市之前关于二手车迁入限制政策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