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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辽河石油勘探局于楼公用事业处(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8-24 浏览次数:37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29

当事人名称:辽河石油勘探局于楼公用事业处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道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331日至81日期间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中心锅炉房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超标。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该锅炉属于你单位所有,证明该锅炉供暖及使用情况、脱硫设施情况、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监测报告(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视听材料:现场照片(证明正在使用并超标的锅炉)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八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责令停产整治,限期101日前改造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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