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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未批先建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7-08-09 浏览次数:376

    为有效遏制我市移动通信基站“未批先建”“擅自增设基站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5]389号)相关要求,市环保局对我市4家电信运营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未批先建责任追究的通知》,通知要求:

    一、针对发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增设基站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将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5]389号)的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于今后新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必须按以下要求严格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1、立项或购置设备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2、按环保部门受理意见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3、移动通信基站项目建设前,建设方和使用方必须签定责任协议,明确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单位,由主体责任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违法责任。

    三、今后出现针对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的举报投诉,一律由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四、今后新建移动通信基站必须从严选址,尤其是敏感位置的基站必须广泛征求附近群众的意见,避免选址不当造成环境信访投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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