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2017〕15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过程中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存在瞒报行为。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未按国家规定申报,及未及时申报原因);书证:《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情况说明》(说明辽河油田公司未申报2013年以前的贮存量和每年的结转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5月 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7]20号)向你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在2017年申报登记中进行补报;
2. 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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