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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5-22 浏览次数:335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18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我局执法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于 2017 318日至53日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辽兴油气开发公司曙4-8-013井场油泥贮存池三防不符合环保要求,造成危险废物扬散。以上事实,有 书证:现场询问笔录(证明油泥贮存池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视听材料:现场照片(证明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 5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7]19号)向你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罚款 (大写) 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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