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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5月1日起,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市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也是盘锦生态保护方面的第一部立法。《条例》的施行,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我市拥有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湿地资源,自然湿地面积21.65万公顷,占市国土面积的53.2%,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湿地已经成为盘锦市最为亮丽的一张名片,赢得了中国乃至世界的瞩目,在我市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湿地保护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国务院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通过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对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的工作要求在我市得到了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要求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市出台《条例》对湿地的开发利用加以保护性限制,对破坏湿地行为加以处罚,切实保护湿地整体生态系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市湿地保护管理的客观要求。一直以来,湿地管理和湿地利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实施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符合我市湿地保护的实际,为强化湿地保护从法律层面提供了保障。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湿地享有“地球之肾”的美誉,是人类重要的环境之一,也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服务功能最强大的自然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功能。《条例》从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到划分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从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到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作出了具体的规范,其目的就是要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人类和万物生灵的共同家园,最大程度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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