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王立权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东郭苇场
我局 盘锦市环保局辽河口分局 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对你承包的区域(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承包的苇田内焚烧杂草,导致苇田起火(经纬度121.71/41.12),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 书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民承认存在秸秆焚烧行为);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秸秆焚烧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年 4 月 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 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