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王立权(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248

当事人名称:王立权

地址: 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东郭苇场  

我局 盘锦市环保局辽河口分局 于 2017 4 17 日对你承包的区域(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承包的苇田内焚烧杂草,导致苇田起火(经纬度121.71/41.12),过火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 书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民承认存在秸秆焚烧行为);视听证据:现场照片(证明秸秆焚烧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 年 4 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盘环罚 [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申辩和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一 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经过盘锦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之中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