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辽东湾行政处罚-2017)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次数:323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辽滨)罚决字[ 2017 ]15 号
盘锦港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李和忠            址: 辽东湾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83742125L         
调查机构: 市环保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调查时间:2017年4月18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荣兴港区5#泊位工程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单位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辽滨)罚告字[2017]15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辽滨)罚告字[2017]15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 款,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辽东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辽滨支行 帐号:0688130104000277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7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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