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环保局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日期: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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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主办人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认真负责完成,并造成后果的;
2、主办人因过失造成办理时间拖延,或者不按政策、法律、法规办理的,或者办理失误的;
3、主办人未按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造成后果的;
4、主办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任务的;
5、其它违反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兴隆台区环保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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