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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港25万吨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60510

发布时间:2016-08-09 浏览次数:380

盘锦辽滨鑫诚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盘锦港25万吨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评估中心审核通过、我局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按25万吨级油船单向通航设计,以盘锦港拟建30万吨级原油码头港区防波堤口门为起点,至外海-20.8米水深处,航道总长57.42公里,航道底宽35米。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按30万吨级油船减载至15万吨级油船吃水建设,施工期为2年;二期工程航道浚深至25万吨级航道标准建设,施工期为1年。本工程总疏浚量约为20000万m3,主要是淤泥质土、粉质粘土、中粗砂等,疏浚物处理采取外抛和吹填造陆相结合的方式。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补偿机制。本工程涉及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斑海豹洄游区,施工期应该避开4月-6月份鱼类的迁徙期、产卵孵化期,靠近港区段的疏浚工程应安排在6月-12月,以避开斑海豹洄游季节。根据“报告书”核算的一次性生物量损失,按《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实施生态补偿工作,严格落实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生态恢复措施和生态补偿资金。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水生生物跟踪监测研究,开展对渔业资源,水质、沉积物等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疏浚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悬浮物产生量。在临近蛤蜊岗、口门处航段航道施工作业时避开大潮涨潮和落潮发生期,施工过程中采用精确定位定深系统,减少超挖量和悬浮物释放,并采用跟踪监测方式,委托有资质单位在疏浚作业期间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蛤蜊岗、辽宁辽河口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外围水域悬浮物浓度增量≥10mg/L,减小疏浚作业强度,确保悬浮物浓度在10mg/L以下。船舶污水和垃圾根据海事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要求,不得排海。保护区内采用溢流水再循环方式施工,降低溢流对核心区影响。

    3、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工程应急体系须与盘锦港有限公司、营口海事局、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石油营口救援站实现区域联动,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合理划分施工水域和航行水域,设置施工专用标志。制定工程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针对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急计划,并与盘锦海事局、盘锦港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开展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演练。一旦发生航道风险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启动盘锦港内部的应急预案,尽量将环境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落实船舶溢油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一旦出现事故,优先保护斑海豹,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4、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局委托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盘锦市环保局辽东湾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加盖我局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盘锦市环境监察局和盘锦市环保局辽东湾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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