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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08 浏览次数:508
第一条【目的】
为扎实做好盘锦市微信举报工作,规范“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环保微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微信号“12369环保举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微信管理平台”),是指供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录处理微信举报的系统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受理环保微信举报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全市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的受理、办理、答复进行审核确认;
(二)“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的举报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由包案领导负责举报事项的现场查处、办理及答复;
(三)及时、有效处理问题;
(四)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责任主体】
市级“微信管理平台”负责对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业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涉及跨行政区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介入的事项进行协调。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环保微信举报办理工作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制定微信举报试点工作期间环保微信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流程(暂行),并全权负责受理、办理、答复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
第六条 【人员要求】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操作微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人员和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公条件,确保微信管理平台信息安全,微信举报办理工作有序开展。
微信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服从上级管理,维护平台工作的秩序;所有答复内容(包括咨询、建议、不受理原因、处理结果等)必须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同意回复后,方可通过微信管理平台“处理结果发布”栏目上传。不得使用微信管理平台发送涉密信息、不良信息及垃圾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举报人发送未经审批的信息。
第七条【受理】
各级“微信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微信管理平台接收的举报事项进行人工审核,由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现象的应予以受理,并按要求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处理信息,并及时批转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对于问题咨询、合理意见建议、或其他未受理事项,应及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答复意见及相关建议。
第八条【办理】
已受理的环保微信举报,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与留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及时联系,进一步核实确认举报内容及举报事实,便于现场查处工作的开展。环保微信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办结】
环保微信举报事项办结后,应由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同意回复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录入平台,并选择办结操作,通过微信举报平台将办结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条【信息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每周、每月)将本级 “微信管理平台”办理的环保微信举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向市级“微信管理平台”上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监督考核】
市级“微信管理平台”负责对各级 “微信管理平台”环保微信举报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环保微信举报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纳入市级平台对各三级平台“12369”平台运行管理情况考核指标中进行考核,每月通过市局局域网向全市环保系统通报检查结果及群众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制度建设】
全市各级“微信管理平台”要按时参加环境保护部门定期组织的人员业务培训,积极总结并上报“微信管理平台”试运行期间的合理化建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和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公条件,落实办公经费,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培训,确保平台信息安全,举报办理工作规范有序,业务水平稳定提高。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微信举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作明确说明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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