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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7-29 浏览次数:32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30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分公司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志东  

我局于20166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金海采油厂兴二联到洼一联的输油管线未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致使输油管线在兴隆农场荒地村发生泄漏事故,污染周边稻田环境,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六十三 条和《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七 条第 一 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现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7 11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八十二 条和《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 条第 二 款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721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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