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16-辽河石化分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37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16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 211100729061625B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京辉  

我局于201668日至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与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恶臭气体超标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八十 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7 8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40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七 条第 八 项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721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