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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

发布时间:2016-07-18 浏览次数:390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 21

 

当事人名称)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16154  组织机构代码证:  71969280-2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玉琢 

我局于 2016 6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1号炉(90)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投入正式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三 条的规定;你公司2号炉(90)3号锅炉(100吨)未办理环保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正式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6 6 24 日以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 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2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根据《盘锦市环保局自由裁量标准》,经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法制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1号炉、2号炉、3号炉锅炉设备; 2、限期于2016823日前补办上述锅炉环保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帐号: 860201040040654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711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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