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6]第 15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122433701L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春建
我局于2016年5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厂界周边(第四中学)进行了环境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污染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 八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立即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消除恶臭污染。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