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2016)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224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改字[ 2016]15

 

(当事人名称)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122433701L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春建

 

我局于2016516-17日对你(单位)厂界周边(第四中学)进行了环境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污染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第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立即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消除恶臭污染。

 

201677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