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大洼金远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9 号
(当事人名称)大洼金远热力有限公司: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2016年3月28日-2016年4月6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燃煤锅炉实际运行吨位20吨,产生二氧化硫超标准排放(浓度为1727mg/m3)超过规定排放标准(400 mg/m3)3.3175倍。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9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9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二 款和盘锦市环境保护局《锅炉超标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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