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钻井三公司-(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7 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钻井三公司: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19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在兴隆农场大岗子村新挖一口钻井泥浆池,泥浆池防渗布破损,池内有油污,存在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混存行为。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18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18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七 项之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3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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