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盘锦凯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2016)
发布时间:2016-04-14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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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盘环改字[ 2016]第 8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凯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东方小区锅炉房燃煤锅炉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硫和烟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九十九 条第 二 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