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羊圈子苇场(行政处罚-201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6]第 5 号
(当事人名称)羊圈子苇场: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保局辽河口分局 调查时间: 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4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苇场月牙分场露天焚烧秸秆,存在3处火点,造成周边环境大气污染。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6]3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6]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七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九 条第 一 款之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该苇场有三个火点,每个火点罚款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4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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