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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盘锦鑫晟护栏制造厂(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225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17

当事人名称)盘锦鑫晟护栏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刘连军            址: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22608211859    组织机构代码L5762841-6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1020-20151027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2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五 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款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51130日前补办环保手续;                  

2、责令停止生产;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117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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