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盘锦鑫晟护栏制造厂(行政处罚)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第 17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鑫晟护栏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刘连军 地 址: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22608211859 组织机构代码: L5762841-6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7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1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21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 条、第 二十五 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一 款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5年11月30日前补办环保手续;
2、责令停止生产;
3、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17日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