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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石新一场(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次数:206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14

当事人名称)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石新一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闯            址:  石新镇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74584     组织机构代码58416601-1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910-20151027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用于生猪防疫用的药剂、针头和药品包装未经处理私自在无“三防”措施的土坑中存放,并将药剂和药品包装私自在坑中焚烧,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18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18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五 条和 五十八 条第 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第 十一 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1117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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