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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辽河油田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07-21 浏览次数:224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13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志东            址:  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50317     组织机构代码 71648436-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526-201579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高升采油厂位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的L88H1号井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勘探开发建设施工。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16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16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第 二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一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建设;                                     

2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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