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辽河油田公司(行政处罚)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第 8 号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张志东 地 址: 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50317 组织机构代码: 71648436-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4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齐2-17-012号井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进行勘探开发建设施工。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3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第 二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一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恢复原貌;
2、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3日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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