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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盘锦恒远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5-03-31 浏览次数:427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5 ] 2

当事人名称): 盘锦恒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寇伟            址:  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3000008425     组织机构代码58419910-4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41227-2015129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新建粉煤灰储运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有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5]2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5] 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九 条第 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新建粉煤灰储运项目停止使用;                                

2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323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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