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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富腾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4)

发布时间:2014-12-15 浏览次数:29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辽河富腾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杨义刚

地址:  双台子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经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监测,该公司1#2#燃煤锅炉201410月第二时段二氧化硫和烟尘超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 条和《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限期15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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