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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行政处罚-2014)

发布时间:2014-11-28 浏览次数:1425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春鹏

地址:  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兴隆台采油厂位于油气小区南区东侧的兴古7H-312号井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进行勘探开发建设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十一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施工;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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