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汇彩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4)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辽河油田汇彩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李文强
地址: 东郭镇欢喜岭村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没有封闭操作,产生大量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到大气环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 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六条第 一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命令:责令立即停止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限期于2014年8月11日前建设环保设施,消除恶臭气体污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立即停止生产,在项目通过环保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限期于2014年9月1日前建设环保设施,报相关环保部门验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生产,在项目通过环保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14年8月11日前建设环保设施,消除恶臭气体污染;
3、限期于2014年9月11日将项目环保验收材料报相关环保部门验收;
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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