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环罚字[ 2014 ]第 53 号
(单位名称) 盘山县呈翔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孙庆良
地址: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经我局辽河口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公司扩建项目(6个3300立储罐,一台4吨导热油炉)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二十 条和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一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扩建项目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