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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4)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208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盘锦鹏欣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丁宏伟

地址:  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在开发建设鹏欣水游城项目过程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八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施工;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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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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