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谢文彦 地 址: 兴隆台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50317 组织机构代码: 71648436-2
调查机构: 盘锦市环境监察局 调查时间: 2014年1月22-23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兴隆台采油厂位于田家镇田家村的马62-2-5号井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进行勘探开发建设施工。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盘环改字[ 2014 ]第 8 号)。
你公司在收到盘环改字[2014]第8号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也未停止油井的建设施工。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向你公司下发了《盘锦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环罚告字[2014]16号)。你公司在收到盘环罚告字[2014]16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依据本法第 三十一 条第 一 款,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建设施工;
2、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公章)
行政处罚已经履行